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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19-03-25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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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企祥和(北京)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 基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 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联系人 王语
18800192047
103818269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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