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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到场注销公司 公章丢失注销公司

发布时间 2019-06-14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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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第16日开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超过法定的开始清算期间,应视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联系人 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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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3554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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